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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远离陌生人”?儿童免受“性侵害”仍存三大难题! | 社会科学报

2017-09-05 赵树坤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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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京车站女童被猥亵”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在分析此事件过程中,需要看到防止性侵害儿童,只教孩子“远离陌生人”是不够的,需要采取全方位措施,预防儿童免受性侵害,保障儿童基本权利。

全文大约3000字,阅读时长约为8分钟。


报纸原文:《我国儿童免于性侵教育存在三大问题》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育培训部主任    

          赵树坤


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预防儿童免受性侵害、保障儿童基本权利刻不容缓。西南政法大学赵树坤教授根据抽样 4378份问卷调查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当前儿童免于性侵害教育存在的问题


儿童、家长和教职人员对“性”及“性侵害”的认知亟需完善

  

第一,儿童对隐私部位的保护意识存在缺陷。调研结果显示儿童对隐私部位有一定认识,对明显的侵害隐私部位的行为也有辨别和拒绝意识。63.1%的儿童不愿意“尿尿的地方”、72.6%的儿童不愿意“屁股”被他人触摸;对于“胸口”“大腿”以及“肚子”等相对隐私的部位,大多数儿童认为可以让爸爸妈妈摸;对于“脸”和 “嘴”等日常显露的部位,不愿意被爸爸妈妈摸的比例分别占15.2%和24.2%。但总体上,这类认识仍然是最初级的。在面对亲近程度不同的人时,会发生改变。对关系越密切的,儿童在拒绝来自他/她们的“不当行为”时,防范保护意识越薄弱。在面对不同的性别主体时,儿童针对男性的防范意识要高于对女性的防范意识。

  


第二,家长和教职人员面对儿童提出“性”方面问题的某些做法欠妥,在对儿童性侵害存在极为狭义的理解,尤其对性侵害行为的多样性认识不足,边界认识模糊。有17%的家长认为“用言语对儿童进行性挑逗”不是性侵害,14.9%的家长认为“在儿童同意下与之性交”不是性侵害。

  

第三,家长对孩子是否遭受过性侵害缺少关注,在居住于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家长身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居住于城市的家长中不知道孩子是否遭受过性侵害的比例为2.0%;居住于农村的家长中不知道孩子是否遭受过性侵害的比例为5.8%;而居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家长中不知道孩子是否遭受过性侵害的比例达到11.5%。同时,10.8%的教职人员和23.0%的家长认为男孩不会遭受性侵害。

  

当儿童遭受性侵害时,家长、教职人员及其自身的反应性做法存在误区

  


第一,遭受性侵害的儿童面临社会歧视的风险。67.9%的家长和67.2%的教职人员认为遭受性侵害的孩子会被歧视。社会歧视则导致儿童遭受性侵害后的二次伤害。

  

第二,儿童应对性侵害的风险和现实危害缺少足够判断。在遭遇性侵害时,虽然94.5%的孩子选择会起来反抗,但访谈表明其并不知道该如何“反抗”;在遭受侵害人恫吓的情形下,仍然有2.2%的选择不说出去;针对陌生人邀请,59.7%的学生会选择事先征求父母意见,但依然有9.6%的儿童不知如何反应,隐瞒、盲目答应陌生人邀请。

  

第三,面对儿童遭受性侵害,家长一般可以选择合法的救济途径。但是,当有“亲情”因素加入性侵施害者时,家长选择私力救济的比例会提高。在孩子遭遇来自亲属之外人员性侵之后选择“马上报警”的比率达到83.8%,但当孩子遭遇亲属性侵害之后,选择“马上报警”的比率下降为77.7%。同时,选择“私下解决”的比例也因为侵害人是非亲属或亲属的变化,从9.2%上升到15.1%。这表明“为亲者讳”在儿童免于性侵上仍然是一种阻碍性的文化力量。

  

缺乏系统的、专业的儿童免于性侵害教育

  


第一,目前所进行的性教育范围狭窄。停留在男女生如何相处、生命由来等基础生理知识的层面上,缺乏深层次的预防、规范、救济等多维的儿童免于性侵害教育。

  

第二,性教育的程度存在地区差异。居住在城市的儿童接受过来自家长和教职人员基础的性教育比例分别为84.4%和74.1%;居住地在非城市的儿童接受过来自家长和教职人员基础的性教育比例分别为69.1%和66.1%;城乡结合部的家长、教职人员进行性教育严重不足,38.4%的家长未进行过预防性侵害教育。

  

第三,家长和教职人员进行免于性侵害教育的管道不够宽广。家长和教职人员“儿童防性侵”相关知识主要来源于网络和电视、广播等媒体,途径单一,缺乏专业的培训。

  

第四,家长和教职人员对保障儿童免于性侵害的法律了解不足。仅仅对法律名称中含有“未成年人”、“儿童”等明显字眼的法律有所了解,缺失对法律保障与救济等信息的了解。

  

第五,强烈的社会呼声与性教育实质开展的情况不匹配,针对低龄儿童的性教育课程匮乏。超过90%的家长和教职人员赞同开展性教育课程,但目前实际情况仅仅38.5%的学校有相关课程。而且课程内容单一,限于最一般的隐私知识、生理知识,缺少权利教育、法律保障教育、反歧视教育、去性耻文化教育等内容。


加强儿童免于性侵害教育与保护的建议

倡导制度层面的立法完善

  

尽快修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关于儿童教育的部分,增加“儿童利益最大化”、“平等”等与当代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相契合的原则。在《刑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修改完善中加强对儿童免于性侵害、性剥削的法律保障力度,完善当前法律保护儿童免于性侵害的诸多漏洞。

  


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贯彻实施提供建议和意见。如根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各级政府在制定本辖区内儿童发展纲要时,为其提供保障儿童免于性侵害防范、规范、救济教育的建议或意见。

  

积极推进教育管理部门有关儿童免于性侵害教育的制度建设。

  

推进完善学校开展儿童免于性侵害教育工作,开设系统的儿童性教育课程,建立体系化的性教育制度

  


倡导学校分阶段、分步骤地建立系统化的性教育制度,针对不同年级的儿童分别进行低级阶段、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性教育。

  

倡导开发包括身体知识、人身安全、性别平等、免于性侵害和法律权益等内容的知识读本和教材。紧密配合国家教育部门,加快调查研究的步伐,大胆先行先试,探索编写儿童性教育知识读本,出版符合地情、国情的儿童性教育教材。

  

确保中小学阶段有一定学时的帮助儿童免于性侵害内容的法律知识的教育。组织学生观看儿童预防性侵害科教片;传授应对性侵害的正确方法;对遭受了性侵害后出现心理困扰的儿童进行心理疏导,等等。

  

试点开展相应的师资培训。近期以学校已有的德育教师、班主任等群体为重点,长远以专职承担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师资对象为重点。要确保师资培训的规划性、连续性。在教育培训中必须融入性别平等、权利保障等意识和视角,如“不对学生实施性别歧视、性骚扰、性挑逗、性触摸、性贿赂、性要挟、性攻击等性别侵害与骚扰行为”。强化教师的责任感。

  

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师资不足的情况下,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考虑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提供儿童免于性侵害教育服务及保障儿童权利的工作。进一步放开政策空间、增加支持力度,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提供覆盖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的教育服务。尤其要优先惠及偏远、贫困地区的困境儿童,保护他们远离性侵害。

  

推广容易理解的儿童免于性侵害的法律信息

  

鉴于家长、儿童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价值,为了在最广泛意义上提升儿童免于性侵害的保障意识,为保障儿童免于性侵害的可理解度,应该着力于:

  


创新教育形式。针对低龄孩子开发绘本等载体形式,提供更易理解的信息。针对文化程度不同的家长,开发儿童免于性侵害服务手册;依托社区、村委会,提供包括电影、小剧场、纪录片等多类型、多形式的儿童免于性侵害教育,在妇女节、儿童节等节日进行专门的主题活动等等。

  

拓展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外的性知识来源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制作更丰富的儿童权利保障节目。

  

高度重视网络新技术的力量,开发慕课、在线课堂等。利用智能手机日益广泛的影响,开发便于在线传播法律信息的移动应用软件(APP),以及配合现有的网络就业、云客服等新的服务与支持形式,融入法律和儿童免于性侵害的信息。

  


营造更为宽容的社会文化环境,渐进地消除社会歧视

  

应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大众进行宣传,加强祛除“性恶”、“性羞耻”文化教育。

  

探索建立针对受害儿童的心理咨询和辅导的机构,针对不同的受害儿童采取不同的心理辅导策略。(本文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中国大众受教育观调查”的阶段成果。)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72期第2版,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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